来安县建筑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  协会名称:来安县建筑业协会。
第二条   来安县建筑业协会是由本县从事建筑、装饰、市政、交通、路桥、水利、劳务、城市照明、环保、商品混凝土、园林绿化、勘察、设计、检测、造价咨询、监理、相关建材等企业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,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  协会本会宗旨: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,遵循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,坚持以服务为宗旨,发挥政府、市场、企业等各方主体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加强行业自律,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,行业技术进步,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推进全县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。为振兴来安县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。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  协会受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来安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按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和省、市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 协会住所:安徽省来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二楼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二楼中央大道42号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    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宣传贯彻行业的方针政策、标准和法规,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管理,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。
(二)开展行业调查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,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业标准、发展规划、准入条件的研究和制定。
(三)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。组织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、行业自律条约,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。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协调会员之间、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,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(四)认真贯彻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,参与新技术成果、行业工法的鉴定和推广。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,调查处理协调相关工作。 
(五)参与组织开展行业各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及专题研讨班、各种专业和学术交流活动,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技术素质;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信息;提供建筑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、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。
(六)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。组织开展行业“创优评先”活动。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。
(七)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交流和合作,鼓励和发挥会员单位参加域外市场竞争。
(八)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。
(九)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。


第三章  会  员
第七条  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 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协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;
(三)按本协会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:
来安县建筑业协会是由本县从事建筑、装饰、市政、交通、路桥、水利、劳务、城市照明、环保、商品混凝土、园林绿化、勘察、设计、检测、造价咨询、监理、相关建材等企事业单位。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
(一)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和《入会登记表》及有关资料,办理相关手续。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。第十条    本会的个人会员,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。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、企业负责人、技术能手、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等。
第十一条  会员享有以下权利
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协会信息、技术、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 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,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四条  会费分类如下,缴纳标准会员通过后执行:
(一)会长单位
(二)常务副会长单位
(三)副会长单位
(四)秘书长单位
(五)副秘书长单位
(六)常务理事单位
(七)理事单位
(八)会员单位
(九)个人会员
 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取消会员资格;单位或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,由本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,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。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 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:
(一)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理事会;
(三)常务理事会;
(四)秘书处;
(五)监事会;
第十六条 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选举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监事会成员;
(四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制定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协会的清算和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时召开。有特殊情况时,经理事会批准,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八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,该理事因工调动或离任时,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,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替补,并报本协会秘书处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,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。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的职权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和理事、监事的继任和增补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,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决定聘任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,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;理事会会议应当理事本人出席,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 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;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,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五条  协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 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 
(六)符合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设会长1人、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、监事长1人。 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七条  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员代表大会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,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任。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;
(二)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:
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
(三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每年对本会财务支出进行一次检查;
(五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六)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。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应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 协会经费的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及赞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 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,分别报送县住建局、县民政局备案。
第三十二条  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经费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:
(一)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、年会、理事会、学术会、报告会、研讨会等工作的支出;
(二)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障费和办公费的支出;
(三)编印资料及信息费的支出;
(四)聘请专家授课、派员考察、交流活动的支出;
(五)为协会的发展需要购买固定资产项目的支出;
(六)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所需投入的费用支出;
(七)举办福利性、公益性事业的支出;
(八)其它必需的支出:
经费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批,特殊经费的使用须经集体研究审定,再报法定代表人审批。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,凡需开支的项目须事先编制预算计划报请批准,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承办。报销发票时,除承办人员外,还须有证明人签名。
第三十三条 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 协会使用财政社会团体票据,单独核算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 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 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 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 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 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 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 协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 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 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 附  则
第四十五条  本章程2021年10月 29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 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